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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86移动彩票>政务公开>信息公开专栏>信息公开目录>政策法规>政府文件索 引 号: zfwj-2019-00006 | 主题分类: 政府文件 | 发文日期: 2019年03月05日 |
发布机构: 丹江口_政府办 | 文 号: 丹政发〔2019〕4号 |
为进一步保护和恢复汉江流域(丹江口市境内)渔业资源,促进渔业经济健康、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有关规定和《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》(农业部通告〔2015〕1号)要求,市政府决定开展汉江流域(丹江口市境内)禁渔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渔区范围。汉江流域(丹江口市境内)水域。
二、禁渔期。每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。
三、禁止事项。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,禁止从事水产捕捞(含垂钓)作业。
四、强化监督管理。库区沿线镇(办、处、区)要高度重视禁渔工作,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,加强与市水产、公安、工商、交通运输(港航海事)等部门的分工协作,对辖区内水域、港口、市场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。
五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。库区相关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禁渔期有关规定。禁渔期间,市水产局、市公安局、市工商局、市交通运输局(港航海事局)等相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,加强联合执法,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非法捕捞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予以严厉打击;涉嫌犯罪的,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禁渔期间,欢迎社会各界对禁渔区内存在的非法捕捞行为进行监督举报。
举报电话:5222375(市水产局);5222813(市渔政站)。
本通告自2019年3月1日0时起施行。
丹江口市人民政府
2019年2月26日